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依法惩治
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
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2)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2、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