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房屋租赁及水电费合同甲方:郴州市苏仙区翠江水力发电厂有限公司乙方:郴州泰昌高新技术玻璃纤维
有限责任公司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翠江公司生产基地进行生产。现将有关事项协商如下:
一、甲方将翠江公司原郴州碳化硅厂的空地、三座仓库、老四合院及老水泵站三层的宿舍楼约3000平方米,租赁给乙方生产使用。
二、乙方生产使用的场地,只限于合同指定的范围,乙方不得任意扩大或转让此场地给他人使用,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期间,乙方应合同使用承租的土地及房屋,因乙方原因造成承租物损失的应向甲方
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期间房屋、仓库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租赁费用为每年贰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则缴清全年房租,租赁费用每个周年一次性交纳,逾期则按天数交纳2‰滞纳金。
五、合同租赁期为拾年,租赁期满,双方无争议时可续签;乙方需要续签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
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水电的统一管理,甲方负责给乙
2方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电源,电表及相应供电设施由乙方负责,但如乙方自装的电表存在质量问题并影响了甲方电费的正常缴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七、电费分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生产用电按每度0.32元计价;生活用电按每度0.36元计价。采用IC电表计量,先购后使用,每月限购电二次。如遇政策性调整电价按双方协商价格在上网电价基础上同等幅度执行。在生产供电过程中,需暂时停电的,甲方有义务提前通知,并告知供电时间,以确保乙方安全生产。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
权利和义务,并向
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