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人处置自己的财产,其娃儿可否有权利质疑,这要根据分别的情况来区分。
2、精神病影响做法人的做法本领。如果该精神病病人是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或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那么该精神病人的另一半是其看护人。如果无另一半的,成年娃儿是看护人。该精神病人处置财产的做法只有在符合其智力的情况,才是有效的,否则都是无效的。如该精神病人去买一根棒棒糖的做法是有效的,但是把6送给他人就是无效的。如果是
间歇性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其做法通常都是无效的。但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时候,则是有效的,处置其财产,娃儿无权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
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