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被驳回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
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
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