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再审中申请撤诉,经再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再次申请再审。
但是,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1、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一条
3、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