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
申请取保候审到申请被批准之间的期限一般是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2、但根据相关规定,亲属或者律师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三日内给答复。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