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颁布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类。
2.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不能
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复议申请。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