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
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二)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
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