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即员工和用人单位所言的。认为认定“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主动领取或签字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决定只是程序违法,但实体上成立的。例如,用人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事先没有通知工会的,或者是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只是制度公示证据不足的。
3、在诉讼期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者不具备要求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4、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经重新就业,或者虽未重新就业,但是已经主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合同的。比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其他劳动者取代,但劳动者不同意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迁址,劳动者不同意到新的地址工作的。
6、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属于被优先留用对象的。
7、在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体消失的,比如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
8、在诉讼期间,劳动者开始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