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八种类型的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未注明只给一方的继承财产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基本养老金、
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