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协议
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另一方申请仲裁的,或者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下就支付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向人民法院
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又申请仲裁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申请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