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律中规定,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
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外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
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
承担连带责任。
3.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因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而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需要估价以确定其价值,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