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债务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
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