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与此同时董事会直接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
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清算申请报告去向原来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单位进行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之后会出具批复文件,批复之日即为清算开始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执行的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天内要在省级报纸上刊登至少三次清算公告。头一回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天内刊登。
企业债权人自头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并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且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在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财产分配表》、《债务清偿表》和《清算事项说明》,然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以上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国税地税的税务注销。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
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办理海关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在补缴相应的关税税款后,注销海关备案登记证;
11、注销银行存款账户,剩余资金购汇汇给境外投资人,然后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
12、缴销
企业营业执照和公章等,并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3、《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