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
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
医疗事故等级
(二)
医疗过失行为在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