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衡阳市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
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
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国家规定的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本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按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见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以及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有单位当年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基金征缴﹑管理工作由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分级管理。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按《实施办法》办理。
经办机构设立前,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