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是步行,骑自行车,骑摩托车,亦或是开小车都有可能认定工伤,关键在于引发事故的原因是否有机动车的参与。满足上下班途中,而且又是因为机动车事故,那么就可以认定工伤。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3、《执行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
停工留薪期职工
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
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残的,除按本条(一)、(二)项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由于
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