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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2条第二款

更新时间:2022.08.20

《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认定处罚时注意: 第一、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三、行为人在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符合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条件的,适用本条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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