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破产”只适用“解散”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
吊销营业执照;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散后可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务责任,适用《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
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
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到确实没有财产了则终止偿还了。
如果不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只以企业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一般情况下,就企业对外债务而言,法律上只追究企业的责任和出资人的责任。
以上为你解答了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破产,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