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2014)咸民终字第00000号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廊坊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
(2010)廊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
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
(2010)廊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
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八日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
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