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载好日期、名称等。
签订协议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协议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协议的主体。协议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协议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协议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协议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是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协议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协议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协议不能成立,协议关系无法建立。数量在大多数的协议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协议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协议,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协议的重要条款。
(三).履行地点:如买卖协议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协议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等。
(四).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协议义务的具体做法。
(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协议或者不适当履行协议,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协议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协议履行的主要条款。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协议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协议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
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