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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申请流程

更新时间:2022.03.25

第一条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县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辖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以及对优秀专利、专利申请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县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资助和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专利申请资助的对象为专利第一申请(专利权)人为**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以及经常居住地在**县行政辖区的个人申报的国内外各类专利申请。 奖励对象:获得专利授权且第一申请(专利权)人为**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以及经常居住地在**县行政辖区的个人;在专利工作中成绩显著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范围为:国内专利申请费用、公告费用、代理费用、审查费用和年费。资助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各类专利资助标准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资助5000元; 2、实用型新专利每项资助2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1000元。 (二)国际专利申请每件资助8000元。 (三)我县各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资助遵照《**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资助。 (四)我县在校学生的专利申请资助遵照《**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申报**市知识产权局资助。 第五条专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本县排名第一的企业奖励2万元; (二)同一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两项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一次奖励3万元; (三)获中国专利奖和自治区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 (四)获国际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获授权的只奖励一次。 第六条资助和奖励条件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或申请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 (二)共同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中的第一申请(专利权)人为前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三)申请专利奖励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直接申请外国专利的须获得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 (PCT)申请的以申请进入国际阶段为准。 (五)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20项,同一年度资助同一个人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5项。 (六)上述第五条第一款“当年专利授权总量”中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不得高于50%。 (七)国际专利奖优先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 (PCT)在美国、日本和欧盟获授权的国际专利。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权的,须报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表》纸件两份及电子版; (二)国内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原件备查); (六)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原件备查)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 (七)获中国专利奖和自治区专利奖的须提供奖励证书复印件和奖励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国际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以下资料: 1、直接申请外国专利的,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2、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受理单位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上原件备查)。 3、国家批准的涉外(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境外)发明专利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专利权人为单位的,若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可提交复印件,但须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记帐凭证号;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发票原件)。 (九)国际专利申请奖励须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二)已获得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的; (三)不属于资助范围的; (四)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 (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九条资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凡提供虚假资料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资助的,一经发现,资助经费全额追回,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十条申请专利资助的办理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办理专利奖励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业务办理机构为**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办专利费用资助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对海南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有哪些内容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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