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理论界对于刑事责任的界定,观点不一。影响较大的是否定评价说,即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讯和刑罚处罚。中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这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根本区别。
刑法理论上刑事责任的两种含义:
一是从责任主义的角度,将其视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大陆法系国家如是理解;
二是将刑事责任理解为犯罪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理论上这样理解。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刑事责任的具体概念意见不一。
我们以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的负担。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刑事责任因犯罪行为而产生。
2、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做出并强制犯罪者承担。
3、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自己承担.
4、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
二、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三、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与解决方式
1、刑事责任的产生:始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终于犯罪成立之时。这一阶段,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已经客观存在,但由于某些原因,司法机关还没有进行追究。
2、刑事责任的确认:自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时起,到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时止。这一阶段的任务是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
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的实现;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和非刑罚的刑事制裁措施等执行完毕时止,是整个刑事责任问题的结局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