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
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
房屋产权证的,比照该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二、拆迁未经批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二层以上房屋,按其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面积,或按拆迁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偿。被拆迁人属重新划拨庄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至60%;被拆迁人属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10%至30%。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