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特殊主体
(1)
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
(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
(3)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4)犯罪后自当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情节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犯(刑法第67条);
(5)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
(4)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00条);
(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刑法第7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