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
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那么这就是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主要内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