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书这个问题:判决书作为整个庭审活动以及法官适用法律的记录载体,集中体现了法院对案件的程序适用情况和实体处理结果,故判决书的制作在诉讼活动的地位显得尤其重要。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具体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一般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事实部分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理由部分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判决结果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决定。尾部则包括审判组织和判决书出具的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往往是将当事人书面意见(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论意见等)和当庭陈述进行概括,而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对双方争议事实的认定以及有争议证据的采信情况,在此处并未体现。当事人不能仅看到判决书中列入了对方的、自己不认可的观点便对判决不服,而应当在全面通读裁判文书、正确理解各部分的含义的基础上再行决定是否对判决进行上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