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首先,
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
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
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3.其次,
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