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2、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
3、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