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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以个人财产担保债务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3.01.10

一、夫妻任一方对个人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不为法律禁止,但由于担保行为而发生的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妻约定或相对方事后追认的情形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为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确约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认,否则一方要单独承担责任。 二、夫妻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8、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9、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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