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1条之规定,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除非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对于原告在宣判前提出的申请撤诉,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
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
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撤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