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
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
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