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复核,是指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
事故认定书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这几个方面予以审查,并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或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2、由于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性与其不可诉性,公安部出台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程序,使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人有了新的救济途径,对及时纠正存在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并非交通事故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为依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证据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