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
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审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
百五十八、
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
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按撤诉处理。
由此可见,
离婚诉讼中,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