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做司法鉴定肯定是由申请方先行垫付鉴定费用的,那么在鉴定结果出具以后,如果说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满意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下,那么肯定还是要由申请的一方进行垫付,已经交付的鉴定费用我认为可以通过两个方式来解决,第一种方式就是说如果重新鉴定以后推翻了原来的鉴定结论,这种情况下,原鉴定机构就应当将它出具的错误报告或者说有问题的报告所手续的鉴定费退还给当事人。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当事人也可以像司法行政部门以及鉴定行业委员会,他们有一个行业组织向这两个部门去投诉,把鉴定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以及存在质疑的问题充分说明以后,由这两个部门就是否退还,退还多少鉴定费来做出一个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