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
4、客观方面由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构成。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