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承担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已经死亡,赔偿责任也随之消失,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是交通事故参与人,既包括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如行人、司机、乘客等,也包括间接参与了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人,如车主、保险公司等。下列情况中,就算负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和受害者因事故致死,受害者家属依然可以提出索赔:
1、职务行为
造成交通事故。即司机和车主系雇佣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后,由雇主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针对实际驾驶人即雇员作出责任认定,对雇主的责任不作出任何认定,没有连带责任之说。
2、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即事故司机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出借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即在车辆出借的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出借的车辆有瑕疵,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危险驾车的情形而借用的,对事故的赔偿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车辆有效保险期间造成交通事故。即在事故车辆保险有效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内容,承保的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5、发生连环事故或者二次事故。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