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可向市工商局商标管理局或者部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求处理的,要出具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的具体内容,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及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内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要通过委商标代理机构才能进行办理。商标侵权投诉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投诉书。列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地址、侵权事实、投诉要求、法律依据以及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诉日期、代理人相关文件等。
(2)营业执照。交复印件的需要该企业加盖公章。
(3)
商标注册证。交复印件的需经商标所有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公章。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或照片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被投诉人不明确的。
(2)所投诉的侵权事实不清楚的。
(3)所提供的投诉材料不齐全,超过三天没有补齐的。
(4)超出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管辖范围的。
(5)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
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