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及说明如下:
1、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原件:1份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包括:
(1)出租人名称更名;
(2)承租人名称更名;
(3)租赁期限变更;
(4)租赁部位变更;
(5)租赁价格变更;
(6)租赁面积变更;
(7)其它条款变更。
2、房屋租赁合同(原已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2或
(3)份。
3、租赁双方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自然人身份证明包括:
①内地公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③台湾
居民身份证、来往大陆通行证;④外国人身份证、护照。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
①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②香港、澳门法人的商业登记证,并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认证,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盖转递章公证证明;③台湾法人的企业登记证、注册证,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到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认证;④外国法人的企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并经当地公证及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租赁当事人为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作为
法定代理人,提交其为监护人的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或户口簿、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病人的身份证。
4、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证明文件
原件:1份
因单位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而变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须提供单位更名转制批文或工商局证明;因租赁一方姓名更名而变更出租人或承租人的,须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或相关有效文件。房屋门牌或单元号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如租赁部位用文字表述不明确的,应在平面附图上用红笔圈定租赁部位并由租赁双方签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