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向人民申请撤销。
2.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用人单位认为裁决确有错误或其它法定应当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申请撤销裁决。
4.当事人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