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2、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
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
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