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法律文书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4)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