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互联网业界的诉讼战争此起彼伏,商场上硝烟弥漫得非常,而其中关于“搭便车”
不正当竞争更是引人侧目。不管是传统互联网业态O2O领域,还是2021年商业风口下的直播领域,均出现了“搭便车”案例,足以说明这种畸形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生命力”之强,就宛如毒品般令同业竞品经营者欲罢不能,以期望坐享其成。“搭便车”从来都不是一个法律专用名词,但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以及司法机关喜欢用这类白话用词,来表达对类似行为的不屑,本文中选取的案例中,少数除转化用词外,基本都现出现了“搭便车”的用词。个人认为,“搭便车”顾名思义,就是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是“师夷长技以制夷”政治策略在商业领域的经典烂用,至于为何它令人唾弃,其实已没有花费力气再行论证的必要。从粗略分类来看,其搭便车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抢对方内容,如用爬虫抓取网站内容为已用;
二、夺对方用户、流量,如用技术软件从对方网站攫取流量,滥用占用对手关键词引流;
三、傍名牌,这类主要发生在非互联网领域,即“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这类行为本文不赘述。本文中选取的因“搭便车”而引发的不正竞争竞争案,时间跨度近10年,从2021年至2021年,涉案主体知名度皆非常之高,包括腾讯、百度以及淘宝网等BAT巨头,可见不同的商业模式下,“搭便车”行为都是顽疾而冥顽不化。从这些经典的“搭便车”裁判规则中,我们看到了很多眼前一亮的通过司法判决确立的,互联网界的裁判原则,如因360插标案而确立的“最小特权原则”和“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等。当然,除了诗和远方的美好,我们也应当从眼前学习裁判者的思路,给互联网商业模式下的经营者敲下警钟,要利用规则维护自己的商业权益,不要贪小便宜扰乱互联网商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