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
(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