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借贷机构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民间借贷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口头约定,也可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但由于口头约定难以证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人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法律不予保护的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如筹集资金进行犯罪活动。
(2)非法收贷。例如通过人质索债、武力索债等非法手段;
(4)高利贷。包括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或者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