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通部门进行判定,如果是正常的交通事故,会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是交通肇事,则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大货车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以上情况构成
交通肇事罪,会
被刑事拘留。扩展资料:2002年6月末的一天,宋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某村路口时,与附近村民李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农用三轮车上乘坐的中年男子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宋某趁乱逃避至事发现场对面山坡上树林中,待警察处理完事故现场离去后逃逸,随后开始了长达15年的逃逸生活。其间警方多次寻找宋某并上网抓逃,均未成功。宋某自称,发生事故时他没带手机,就让同车的另一个司机报了警,而自己却跑到事故现场的小山上躲了起来,等救护车和警车都走了才敢下山。谈及为什么逃逸,他表示:“我当时就是害怕。如果不跑就没这么多事儿了,应该早和家里联系。”逃逸15年后自首2017年11月30日,宋某在自己儿子的陪同下前往密云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归案后对死者忠某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取得对方谅解。他介绍,逃逸期间他主要靠在营口、大连、威海等地的渔村打鱼为生。“挣钱多的不敢去,就想着糊口,干点活儿不惹事就行。”宋某称,2017年8月份,他在廊坊找了一份工作,想到儿子在石家庄,离得比较近,就第一次尝试联系了儿子。“我出车祸前,儿子就上大学了,我还清楚地记得他的电话。”与儿子联系上后,宋某开始有了投案自首的打算。“我需要对被害人
负法律责任,我儿子也劝我了。”离开时还在上大学的儿子,如今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和孩子。在劝父亲投案后,儿子用自己的积蓄替父亲进行了赔偿,并获得死者家属谅解。最终获刑一年十个月近日,密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于2002年6月29日4时3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县密古路穆家峪镇某加油站东,驾驶“解放”牌挂斗车自西向东行驶,李某驾驶“双力”牌农用三轮运输车内乘忠某等三人在路南侧车道内停靠。解放挂斗车主车右后角及挂车右前角与农用三轮运输车左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李某等人受伤、忠某死亡,后宋某弃车逃逸。经鉴定,忠某符合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认定显示,宋某为主要责任,李某为次要责任,忠某等人无责任。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获得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
致一人死亡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
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
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鉴于被告人宋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宋某
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