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调解操作: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和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
申请行政复议。
3、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
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厂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4、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
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