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是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和我们日常生活定义欠钱不还的人有所区别,该种“老赖”是必须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依法应当接受失信惩戒的人。
从最高院相关规定来看,对于“老赖”的限制,除了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外,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表明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子女有何影响,也就是并未限制其子女的就业来作为惩戒的手段。
最高院禁止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目的是为了督促债务人尽快还债,接受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的教育条件,此举并不剥夺子女的平等教育权。因此,“老赖”子女不能上大学的说法,更是无从说起。
针对影响子女考公的说法,根据修改后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在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条件中有新增“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此规定只限制“老赖”本身成为公务员,并不涉及其子女。
只有罪行极其严重或正在服刑的,子女才不得报考警察,失信被执行人本身不涉及犯罪,只是惩戒手段而已,所以,影响公务员招考也是无稽之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