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
抢劫未遂和抢劫既遂认定如下: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
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一般抢劫罪,以抢到财物与否为
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