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无证驾驶处罚的规定如下: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
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行为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以并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